8月28日,山西省公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今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都须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相关责任人必须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
山西省明确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设区市的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领企业须确保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且规划手续齐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储存、输配设施及设备;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同时,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必须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培训,一线操作人员也必须通过燃气专业技术培训。
《燃气经营许可证》将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制度,考核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将被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