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供气必须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7月25日,新版《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从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到安全与应急处理,全方位保障燃气供应与安全。
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武汉市燃气管道总长约6400公里,燃气供应企业107家,用户达191万户。燃气主干管网已经基本覆盖全市中心城区和新城区中心城镇,燃气供应形成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3个气种并存的供应格局。针对燃气发展现状,1997年版的燃气管理条例亟待作出必要修改。
针对天然气“报装难”等问题,新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等服务提供便利;若报装申请者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并符合用气条件,燃气企业不得拒绝报装、改装申请。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的用气量,否则面临最高5万元罚款。
针对施工导致的天然气管道频频“受伤”,条例明确: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开工前应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暂停供气的,必须提前72小时公告或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暂停供气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为保障安全,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针对瓶装气经营乱象,条例规定,瓶装气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同时,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瓶装气成本价格水平。
为应对“气荒”等现象,条例明确,武汉市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当因气源短缺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市政府应当启动燃气应急储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