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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不得随意调整供气量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19  作者:怀化新闻网  浏览次数:751
4月15日上午,怀化市燃气办组织市区燃气企业分别在铁北、湖天开发区和市委门口设点开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燃气管理法规和安全用气知识。当天现场发放相关宣传资料5000 余份,受理咨询服务近千人次。

 

  近年来,怀化市区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管道天然气也于今年1 月实现点火通气。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镇燃气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等;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

 

  记者在城北和市委门口宣传点看见,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市燃气办和怀化中民燃气公司、怀铁液化气站、怀化新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耐心地为市民讲解新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日常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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