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条例》将取代1998年施行至今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几年,我国燃气发展迅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详细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比起《办法》,《条例》主要有五个方面变化。第一,明确提出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第二,首次提出燃气应急保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一些环节甚至提出时间限定。第四,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式发生变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加大了对违法燃气供应安全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条例》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针对近年来管道燃气比重大幅度提升的现实,此次《条例》突出了对这方面的规定。
此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