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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施行 破坏燃气设施最高罚10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山西都市报-三晋都市报  浏览次数:892
对破坏燃气设施的单位,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个人,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月1日,太原市煤气公司和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南宫广场举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发布仪式,工作人员向参会人员和过往行人详细解读了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目前正在执行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相比,不仅处罚标准更为严厉、更加细致,而且增加了应急保障、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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