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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首提业主责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1  作者:东北新闻网  浏览次数:888
 2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燃气有限公司获悉,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燃气发展统筹规划、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燃气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沈阳市燃气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更加突出了近年来发展较快的管道燃气的比重,此前的《办法》和《规定》已颁布十多年,对罐装液化气石油气涉猎较多;《条例》增加了应急保障、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内容,充分体现出《条例》的以人为本和对燃气安全的高度重视。同时,对燃气企业的服务明确提出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首提“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
  《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停气通知要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
  《条例》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而《规定》中要求“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条例》将停气通知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更有利于燃气用户做好准备工作。但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明确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
  《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连接管”即燃气阀门与燃气具连接管,如胶管)与《办法》、《规定》相比,《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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