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6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部分参加审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指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这次修改,把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得较好。
吴启迪委员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这次修改以后很多内容已经比较明确,特别是说明了管道企业的责任,政府和管道企业的关系,比上次有了很大的改进。我同意这次会议审议后提请表决通过。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修改后的三次审议稿比上一稿更完善,内容也更加充实。特别是这次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律主体,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义务也规定得非常明确,赞成本次会议审议后提请表决通过。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体是管道企业,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有责任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并对管道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建议草案第7条中对管道企业的责任中增加规定“管道企业在必要时,对于管道安全的保护要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的内容。
贺一诚委员说,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这次的修改基本上把管道的责任作了一个分配,把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得较好。我很赞成法律委在报告中所提到的,“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建议第7条修改为,“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和责任”,与法律委员会报告中的用词相呼应。相对第5条省、市、自治区的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中,也是要加上“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和责任”,也应要把“责任”加进去,不应缺少责任之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庆伟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修改总体可以,但感觉有些地方还比较粗糙,特别是像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不平等问题。建议把权力、责任对应起来。在规划建设时就要征求有关县级以上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