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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细则出台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0  作者:中国会计视野  浏览次数:108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文件。
  文件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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