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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须提前3天公告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5-14  作者:贵州都市报  浏览次数:1078
因施工、检测等情况需要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应当在3日前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用户,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涉及3000户以上用户的,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月11日,《贵阳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通过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按照草案规定,燃气供(加)气站(点)要有24小时开通的服务电话;燃气用户有权对燃气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事项向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查询,也可以向建设、质监、价格和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若燃气用户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按照相关程序,该《办法(草案)》将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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