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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燃气服务规范 企业不得拒绝用气申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14  作者:大河网-河南日报  浏览次数:1129
新华网河南频道7月14日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王 映)记者7月13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已正式下发,本月起开始实施。今后,凡是有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不得拒绝具备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

    连续三次拒缴费用将停止供气

    《规范》要求,居民入住小区第一次安装燃气器具后,可要求企业上门给燃气器具通气。企业接到用户要求后,要在48小时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通气。新通气用户的档案应当在通气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未建档案的不得抄表收费。

    为方便用户缴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为用户提供无节假日的收费服务,并委托银行办理代收费。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的,企业应以电话告知或者发送催缴费通知单方式提醒。用户逾期缴纳燃气费的,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滞纳金,对生产经营用户按1%计收,对其他用户按千分之二计收。对连续三次不缴纳燃气费的用户,可以停止供气。

    事故抢修及时率必须100%

    管道燃气如果泄漏,会严重威胁居民的安全。《规范》要求,燃气事故抢修及时率必须达到100%,确保在第一时间排除事故隐患。

    为此,燃气供应单位要成立抢修队伍,并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服务网点要设置事故报警(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保持24小时畅通,抢修人员要昼夜值班。接到户外管网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必须在5分钟之内出发,1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此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查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的,应提前24小时公告。恢复供气时,也必须事先有效通知用户。但是,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充装重量要在液化气瓶上显示

    瓶装液化气用户不放心的,除了安全,就是给的量不足。《规范》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其销售的液化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上应当标注企业名称、充装的液化气重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和燃气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用户用完气置换钢瓶时,企业严禁提供下列问题钢瓶: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以及被判废的;超过检验周期的;新投入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用户使用后角阀长期未关且未经抽真空处理的;充装重量不符合规定的;气密性不符合规定的;底托、护栏脱焊、破损变形的;螺母、螺栓、手轮等配件脱落不全的;瓶体油漆大面积脱落、有大面积污垢的。

    加气站保证24小时营业

    《规范》规定,正常条件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要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全年性24小时营业。同时,企业还应当在加气站公示燃气气体质量标准、加气压力标准、燃气销售价格、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电话、主管部门监督电话,以及服务、投诉等各项管理制度。

    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

    《规范》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但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企业接到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申请后,应当按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安装;接到用户报修燃气燃烧器具后,应当在接到报修后的24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维修。当用户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挪动燃气管道等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企业应当拒绝维修,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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