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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6  作者:兰州晨报  浏览次数:1070
      记者昨日从兰州燃气化工集团获悉,《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燃气用户逾期不缴费将会被追缴滞纳金;用户在用气过程中有隐患还拒不整改将会面临停止供气。

  据了解,目前兰州市已累计建成燃气高中低压管线1200多公里,门站6座,调压站57座,调压箱(柜)2000余台,实现了对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个主城区的全面覆盖。全市发展燃气居民用户43万多户,公福用户3620多家,工业用户41家,汽车加气站用户10座。

  据兰州燃气集团有关负责人介绍,《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燃气用户逾期不缴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予催告,按合同约定追缴燃气费和滞纳金;对书面催告超过7日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燃气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管道燃气用户对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申请。对计量有异议申请检定管道燃气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燃气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报修后应当及时处理。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及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燃气器具。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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