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该《条例(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管道燃气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为择优选择经营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使公众能够获得较优质的服务,《条例(修订)》还规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决定”。
瓶装燃气不合格可没收。《条例(修订)》明确规定“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并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不合格钢瓶予以没收并销毁的执法手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等发现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予以扣留并报废”。
瓶装停止供气需提前十日公告。根据《条例(修订)》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十日公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确需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三十日公告并告知新供应站(点)地址。”
缴费24小时内须恢复供气。《条例(修订)》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燃气费,经两次书面告知后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居民用户缴纳燃气费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