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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供热收费方法的探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02  作者:rqb99  浏览次数:1127
    从西欧城市集中供热几十年的运行管理经验和东欧近十几年来为适应新机制,推行计量供热改造旧系统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近年来进行计量供热工程试点所积累的经验,都有力地证明了供热计量是保障城市集中供热运营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节能、减排、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为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推动集中供热发展,并使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一项紧迫任务。通过研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建立大量的工程试点,目前我国热计量技术已趋于成熟。但由于热价的制定和热费的修正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还不能真正实现计量收费。
  
一、热计量的收费
  
  与水、电、煤气等的计量收费不同,热计量收费有其特殊性,单靠热表读值确定各户的热费本身就欠合理。其原因是:相同户型和相同建筑面积的单元,由于在住宅楼内所处的楼层与位置不同时,其外围护结构情况及其面积不同,耗热量将有明显差异。那些处于顶层、底层、建筑物端头或朝向差的采暖不利户,较其他外围护结构较少、朝向好、阳光足的采暖有利户,要消耗更多的热量室内才能维持相同的采暖设计温度。单就热计量仪表读值来决定费用,那些处于采暖不利条件的住户比处于采暖有利条件的某住户的采暖费用可能要高出一倍左右。
  以天津典型多层住宅(平面如图1所示)为例,计算面积相同的各种单元在设计工况下采暖热负荷与平均热负荷的比值N,见表1。
  也就是说与以往按建筑面积均摊费用的方法相对照,同一幢楼、相同建筑面积的不同住户,在室温相同条件下,以往采暖费用相同,若简单地按户表计费则相差很多。例如,以上述三门洞楼房的采暖有利户202~502与最不利户601、606做比较,如果202~502住户 1000元,601、606户的采暖费将高达2104元如无合理补偿办法或合理分摊方法予以处理,公布帐单后,住户将很难接受。
 
二、热计量收费的思路
  
  无论是分户热计量表还是热分配表的读值,它们仅是反映用户室内用热量的多少,但还有其他许多与各户建筑面积相关联的耗热量和费用也需要由用户承担,计入各户的热费Cti中,各户的热费应该由两部分构成,即

         CTi=Cbi Cmi                (3)             
  从理论上讲,供热站全部用户所交纳的费用ΣCTi能补偿供热站所有运营成本并能获得相当于净资产利润率8-10%的合理盈利。也就是ΣCTi应与供热站总CT持平。当然供热价在现阶段是由当地政府宏观调控来统一决定的,各供热站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盈亏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欧洲各国的经验,按供热站所服务总建筑面积收取的费用为ΣCBi,约相当于供热单位年度总费用的1/3-1/2。
  按各用户建筑面积收取费用ΣCBi的根据是:
  1.为所服务小区兴建的锅炉房、供热管风等固定资产的年折旧费和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以及锅炉房管网维修费用等,应由各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此项费用不因为某户当年用热与否或用热量多少而变化。
  2.建筑物公用面积的耗热量未包括在各户热表的读值内,此部分热量应由各户按面积分摊。
  3.由于存在邻室传热。如果某户关小或关闭散热器以调低室温,与其相邻各户将通过楼板和隔墙向其传热,而在该户的热计量表上未包括这部分热量,需另收取。
  
三、热费的计算公式
  
  根据式③供热站所收缴的全部费ΣCTi应为:

       ΣCTi=xΣCTi ΣCmi              (4)

  按面积收取的费用相当于总费用的比例为x

       x=ΣCBi/ΣCTi                (5)

       ΣCmi=ΣCTi(1-x)               (6)

  依据欧洲的经验x值的合理范围在0.3-0.5之间,一般不宜高于50%,以利于鼓励用户自主节能。由于沿程热损耗等因素,供热站所供给的总热量QT与小区各户热表的用热量读值总和ΣCQi存在一定的差额,在计算每Kwh的热价时,应考虑予以补偿,通常

       ΣQi=y.QT                     (7)

  根据不同情况,y值在0.90-0.97范围之间
  按各用户热计量表读数值的计费热价H(元/千瓦时)
            (8)
  按各户建筑面积收取的供热基本费用价P(元/米2) 
                       (9) 
  Σai为供热范围内各户供热面积的总和,也可以用供热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A乘以系数z=0.8-0.85米替换,即 
                        (10) 
  以上诸式中,CT为供热站含利润在内的年度总费用或年度总预算额;QT为供热站总热表的供热量(kwh)
  有关主管部门如市供热办公室等可会同市物价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各供热站提供的年度报表、年度预算等资料,经综合、测算后,根据平均水平制订出本地区的合理收费x 、H及P值。
  
四、热计量收费的补偿方案
  
  如前所述,各户处于建筑物的不同位置,其冬季采暖热耗量不同,有采暖有利户与不利户之分。作为多户共有的建筑物整体来说,屋顶、地面和端墙是缺一不可的。之所以有采暖有利户, 就是因存在采暖不利户。因此,合理分担采暖费用,以抵消因各户所处建筑位置不同而存在不公平性。对于几种不同的典型情况,可采取以下相应的补偿办法。
  1新建待售一户一表住宅楼
  最简便的方法是一次性从售房价格中予以补偿。售后供热收费按式①的规定,按面积交纳基本费。按户用热计量表本月或本年度的读值差交纳用热费。
  房价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见11式:
  式中:RB----因采暖与否的房差价(元/米2),RB为正值时,附加于每平方米平均房价,RB为负值时,附减于每平方米平均房价。
  i----年折现率; f----年通货膨胀率; n----建筑物的拿下使用年限(年)
  以天津某住宅楼例为例,每采暖季单位面积热费现价按15.4元/米2计,年折现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按4%计,x按50%取值,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按40年,则表1的三个门洞采暖最不利用户(No.601,606)的供热房价补偿额为104.7元/米2。按每户建筑面积76.32米2计,"采暖不利"补偿房价差额为7991元。采暖最有利户(No.202-502等)的房价附加额为30.2元/米2,每户"采暖有利"附加房价总额为2305元。式中的CT(1-x)/ Σai项为供热站年度总费用,按户用热表计量收费的那部分,按单位采暖面积的平均值。CT/Σai目前也可参考当地无计量供热,按采暖面积收取供热费的单位值确定。例如,上述计算例中,就是以目前天津的热价为标准来计算的。
  采取了购房时一次性补偿措施后,就已经从经济方面根本上抵消了住户在采暖方面有利或不利的因素。在今后各年供热收费中,式④按户用热量表计费的部分(Cmi)完全根据各户热计量表的抄表数值计费不再需要任何其他的修正或补偿。这一点在售房时,需向客户讲清以便客户在权衡初投资和今后的采暖费后,作出自己的判断与决定。
   2.旧有单采暖系统,改造为带跨越管、恒温控制阀并热分配表的采暖热计量系统。户热表反映的用热量的收费方面,如前所述,应予合理调整,调整的办法如下。某户的按表计费的费用为:

       Cmi=QiH/N                   (12)

  对于表1所列的天津地区某住宅建筑的各户来说,采暖最不利户(No.601,606),其按表交费部分将乘以系数1/N=1/1.687-0.59,而采暖最有利户的1/N=-1/0.802=1.25。
  更具体地说如果上述最不利户与采暖最有利户,在整个采暖期室始终维持相同的设计温度,按现行热价15.4元/米2推算,如不作修正,采暖最不利所需按热表交纳的费用约为991.4元,采暖季总热费为1579.1元,而采暖最有户(No.202-502等)按热表交纳的费用约为471.3元,采暖总热费为1059.0元。
  如果按式(12)进行修正,则采暖有利户与采暖不利户在维持同等室温的条件下所支付的费用是相同的。再出现差别,那恰是反映了用户自主调节室温,或是适应户主更高室温的要求,或是户主节约热能的结果。
  3.旧有已售出住宅楼增建采暖系统,采用一户一表单户分环方式,或是其他热计量方式都宜按上述方法确定,各户在设计工况下的热耗量及其与全楼平均热耗量的比值,并对热计量结果按比值修正后再计费,这样做虽较麻烦,但对用户比较公平。
  
五、结论与建议
  
  1.由于客观上存在着采暖有利户与采暖不利户,在计量收费体制或售房价格的确定中,按客观实际确定修正值N予以补偿是完全必要的,即使修正值粗略些,但不修正肯定是不合理的。特别是采暖不利户,其户主在社会地位中属于弱势群体的较大,根据科学方法给予应得的补偿,对他们来说很需要,尽管计量收费会在计算时麻烦一些,但对计量供热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稳定肯定是有益的。
  2.不断研究改进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特别是屋顶和端墙的保温性能,不仅进一步节约能耗,同时使得同一建筑物的各户,其热耗量相对接近,使热计量收费的修正工作可相对简化。
  计量供热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方方面面仍待不断完善,本文所提供的方法,思路仍有许多疏漏,希望能在以后不断得到修正和改进。
  
六、参考文献
  
  1.肖兰生《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方法的探讨》《暖通空调》2001年4期
  2.徐伟 邹瑜 供暖系统控制与热计量技术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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