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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量条例》今起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05  作者:rqb99  浏览次数:1436
今天从省质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计量条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量和服务量的计量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民用“四表”必须强制检定,水电气热应按计量表收费,供应单位不得将损耗转嫁给用户。
     近年来,商品量和服务计量不准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罐装液化气灌装量不足或者由于残液原因导致消费者实际使用量与结算量不符,加油站加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农产品收购量等短斤少两,电话计时服务量值结算不准确、金银饰品等贵重物品购销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等,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对“贸易计量”作了专门规定。针对水、电、气、热等计量结算方式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条例》对计量器具的管理补充了新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使用、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款。对销售伪造、冒用或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合格证明的计量器具的,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防作弊装置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等。
    为有效查堵假冒劣质的“四表”进入百姓住宅,《条例》规定住宅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热能表安装前必须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到期轮换。如果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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