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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2  来源:多彩贵州网  浏览次数:512

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监审办法》2024年12月9日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按定价权限分级管理,遵循“谁定价谁监审”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辖区及与之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成本监审,不同县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成本由市级监审;县辖区内独立配气管网供气的配气成本由县级监审。2018年我省出台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试行期间国家修订了管道燃气成本监审折旧年限并提出一系列新的工作要求,且该《试行办法》试行期已满,为适应国家新要求,加强对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有序开展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业务指导,推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出台新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监审办法》共分5章25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文件起草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监审对象定义、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等。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明确计入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项目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三部分构成,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项目等。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细化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中直接配气成本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安全生产费等成本费用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纳入定价成本相关税金的审核标准,对核定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单位成本和核定年配送气量、管网负荷率计算公式予以明确。第四章“经营者责任”。明确了燃气企业应单独核算配气业务成本和收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及时提供监审所需资料和未履行提供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资料应承担的责任。第五章“附则”。主要是《监审办法》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同时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进行了明确。
《监审办法》最主要的是结合了我省实际,更好适应经济形势及城镇管道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主要表现在:
调整了成本构成项目。明确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费、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含在运行维护费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内容。
扩大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范围。增加了特许经营权费用、各类广告费、公益宣传费用、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不得进入定价成本。
定价成本核定取值范围有较大改变。明确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费、安全生产费、配送气量等的核定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数,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
新增部分内容。新增了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定价成本的情形;新增了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方式;新增了对年配送气量核定的原则;新增了经营者责任,对经营者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提供的资料提出了具体要求。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类更细,折旧年限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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