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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7  来源:《 河南法治报 》( 2024年11月27日 第 03 版)  浏览次数:3633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亮点一:

  关注老旧小区燃气设施改造

  河南法治报记者了解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的责任,解决城市燃气的短板和问题。

  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在第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分别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衔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合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共担机制,有效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亮点二:

  完善农村燃气管理

  为统筹城乡融合,关注和加强农村燃气安全管理、使用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农村燃气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厘清有关部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草案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接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并对瓶装燃气供应布局和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同时,授权省政府就农村燃气管理的具体办法先行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即在草案中增加:“农村燃气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亮点三:

  加强保障民生

  为更好地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草案在第三条燃气工作的原则中增加“便民利民”的原则,在第二十三条增加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滥用特许经营权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内容,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款:“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居民用户燃气表后至燃烧器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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