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在以往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基础上,持续深化燃气管道普查,动态更新燃气管道普查成果,确保所有城镇燃气管道全部普查建档,已建立普查系统的要全部录入普查系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日常巡检维护制度,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加强燃气管道设施警示标识完好性、规范性检查,及时补充损坏、不符合标准间距等的警示标识。
通知提出,建立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保护专门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细化住建、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人防等监管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工作合力。通知要求各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要求,划定本地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即低压和中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通知明确,充分运用燃气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于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未向燃气经营企业告知项目基本建设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管线保护方案,或施工单位盲目施工、擅自施工,引发燃气管道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涉燃气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责任,从严从重予以查处,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并列入重点管控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