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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供应链视角下的城镇燃气发展探讨(三)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浙江省燃气协会  浏览次数:12948
 前面就建设工程和配气业务谈了一些看法,部分解决方向或路径还不明晰或不具体,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燃气领域很多细分业务或分支,都是很好的研究课题,值得更多人尤其是燃气从业者深入地研究,撰写高质量的论文(文章)来表达更为贴近实践的设想和观点,以及改进的路径和做法。

但是,关于燃气领域第二次改革,笔者要说明和强调的是,我们党历来要求办事要实事求是,发展的根本就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燃气当然也不例外。人民群众对燃气的需求是什么?连续、稳定、安全和实惠。这就是燃气经营企业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当然也包括以三桶油为代表的上游和以国家管网为主的中游。讨论改革、完善供应,不能游离人民群众这个主体的用气需求,要听听他们的意见,对下一步的改革必然大有裨益。

最后说用户服务。这一块是燃气经营企业的“自留地”,也是让燃气经营企业“又爱又恨”的业务。

先说“爱”:

一是燃气事业建设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绝大多数地方的燃气事业都是依靠用户安装费(这里是统称和泛指),名目花样多、有高有低,多数收费的主体是燃气经营企业。近些年来被强力行政监管,国家有关部委多次组织专项治理,以及多种形式执法检查,名目被裁剪合并、收取标准被压减。当前,房地产行业处于低谷,燃气经营企业的安装费收入也锐减,一些小微型燃气经营企业连生存都受到了威胁。

二是燃气经营企业的现金奶牛。用气是一个高频的“刚需”行为(这里不讨论电力、其它燃料的替代或互换),有用气就能收费。这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是一个很大的优势,疫情期间,燃气经营企业对此有体会的。

三是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依托用户发展“增值业务”。这个跟用电用水设备高度市场化有所区别,也是燃气经营企业出于“自我补偿”的一种策略(即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用户用气安全负“兜底”责任)。

再说“恨”:

一是要对用户用气安全负“兜底”责任。实践中,只要是居民用户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多多少少都要负点责任,一段时间有点类似曾经的交通事故中的“人车”关系,即不管行人是否有过错,车辆(车主或驾驶人)都要负点责任,交强险就是类似的作用。还有就是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时有不同,即赔偿责任大于事故责任,具体不细说。

二是庞大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早些年很多地方规定都是2年一次(居民用户),现在很多地方都改为了1年一次,有同行表示,近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甚至改为1年两次(不一定是修改法规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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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很容易触及反垄断合规、价格审查等事项。既然是利益关系,又是自然垄断领域,往往是敏感的,“十三五”以来,这类监管日趋严格,各种处罚案例非常多,燃气经营企业都是干怕了。只要认真、较真地去查,案例会更多。

站在供应链的角度,燃气经营企业是专业单位,应该牵头或倡议对用户服务领域的问题、难点和改革,组织开展讨论研究,提出改进策略和方案。

比如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效果评估?建筑结构或居住需求(往往涉及用户改变房间功能)是燃气安全的影响?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在用户安全事故中的“错配”问题?燃气经营企业举证履行对用户用气安全指导、检查、提醒等行为的标准是什么?等等

围绕利益(责任)分配,基于责权对等,来提出合理合适的方案,是不是可以改变现有的服务结构和模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如果不能在之前的基础上有较大突破,现有的服务模式还将继续。

一些燃气从业者有国家出台燃气法的想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是不切实际的,能源法已经在出台的路上。石油(成品油)之类的,那么大的规模,和生产生活的关系那么紧密,都没有专门的法。

关于服务价格

服务价格是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之间最敏感的因素。行政监管对用户服务项目、价格等严格规制,主要是防范燃气经营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采取垄断行为,本意是好的,但这也使得用户服务市场变得死气沉沉:

一方面项目和价格被管制,燃气经营企业没有提供差异化服务的动力,关键是价格没有反映服务价值,也就导致燃气经营企业无法投入更多资源,优质的人力、先进的设备,等等。

另一方面部分用户对高质量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他们需要更个性化的燃气服务,并且能负担所需要的费用,这也是极大的资源浪费。

再一方面抑制了市场化力量介入的积极性,由于服务价格没有吸引力,没有其他市场主体愿意介入,除了销售灶具、炉具等,燃气燃烧设备的开发创新也几乎没有市场。当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法规标准对燃气使用的环境条件要求非常苛刻,尤其是近年来的燃气事故频发,加之各种宣传和加码,已经形成了“谈气如虎”的氛围。

一是建议对服务价格,其实就是服务劳动费用定额,进行系统的梳理,考虑“不可压缩工期”等,提出不同服务的价格基准,并设计一定的调节系数,包括:

地域差异,这个很好理解,不同区域的人工费用、物流费用等差异较大。

服务人员的技术等级,类似医生挂号,不同职称的医生挂号费用有分级,还有特诊,挂号费都是好几百,甚至上千。

材料设备的等级,必须在国家、行业标准之上,有的需要一般镀锌管,有的要波纹软管,有的要不锈钢或紫铜,不同材料的连接工艺,也有不同的价码,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对小众需求的维护成本很高,也要允许反映在价格中。

响应速度,除紧急报警之外,在最低时限之上分级,类似在平台叫车,不同价码的叫车服务响应时间不同。这里有个“道德风险”,就是很多人会故意选择难以区分或追究其责任的“紧急报警”,这个是另外一个话题,更多是社会学的范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项目。笔者在想,救死扶伤的医院也是公用事业,都能搞出那么多等级、那么多个性化医疗需求,一个燃气领域,难道比涉及人命的行业的难度更大?每个家庭装修风格不同,决定了每个家庭对燃气管道设施的布置、材料等有着不同的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有条件帮助我们在后续服务中如何更好地、更快地做好匹配响应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逻辑,而不是用情绪。

二是对高质量服务需求的价格放开,同时建立一套实施程序,允许合乎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需要对基础设施和特许经营办法再做分析,那就是特许经营的范围边界到底在哪里?笔者认为要以责权对等来判断,如果法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气安全承担责任,就必须给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权利,即只能由燃气经营企业来提供服务。即使是“垄断”,也不能不允许存在高质量服务需求的价格,就好比存在普惠性(低价)托育托幼、养老等民生服务,也有高档(高价)的育幼养老服务。如果放开市场,就要改变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气安全责任“兜底”的做法,让用户、参与主体和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责任对等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没有收益就没有风险”,而不是“看着谁应该是责任的主体”!燃气管道设施虽然是专用产品,但其产权、管理权等不应是某一方专有的。

笔者的核心观点是,不放开服务价格,就不会形成更多的服务产品,很多有负担能力的用户不得不忍受普惠服务。当然,近期有些改变,一些燃气经营企业开始推出美装服务,是一个好的开始,但是,他们走得略微偏了一点,要分级营销,先把少部分有负担能力的用户服务好,提供有差异的服务。

所谓改革,根本和关键都是价格改革,没有这个基础,其它都是缝缝补补。

关于户内燃气管道设施施工安装和改造问题

这个话题和前面燃气建设工程相关,也和竣工验收、通气之后的改管有关,笔者放在这里来说,主要是因为改管环节有燃气用户作为业主(发包方)介入了,但实际上又只能单一委托给燃气经营企业。从理论上,施工安装和改管是两个概念,是依法合规的活动;但在燃气用户的角度,都是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安装的,装了又改,涉嫌多次收费,浪费资源。这个问题也困扰燃气经营企业。鉴于此,有必要对燃气建设工程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讨论研究,以住宅小区为例,把庭院管道和地上公共管道(或至居民住宅的入户点为止,具体以燃气表还是入户控制阀门为界,建议还是修订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来确定)作为施工安装内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由居民用户委托给燃气经营企业来设计、安装,可以避免改管造成的浪费,而且也能提高个性服务的价值,对燃气经营企业和居民用户来说是双赢

笔者认为,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用户服务的核心角色,要学会并努力去改变规制,顶层设计不变,再多的市场(服务)想法都是空中楼阁。燃气经营企业的核心在售气,用气越多,利润越多,如何让用气市场活跃、丰富起来,单靠燃气经营企业去宣传、开发?这就是“单相思”。

来自电力的竞争

笔者十几年前在深圳市地方燃气经营企业工作时,就关注到电力的竞争问题,并且写过相关的文章。时不时会关注电力和燃气关系的有关信息,如有关用能终端电气化改造(清洁改造)的呼声、文件和论文等,比较多。对燃气领域,这是个现实的压力。但是“攘外必先安内”,要先把燃气领域自身的事情搞好,才有向外竞争和发展的机会。

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国家日益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配套法规等,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从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构建、实施和完善来落实。这个潜在风险被忽视了。

这一块要讨论的还有很多,比如如何和燃气燃烧设备制造商一起推进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提供高质量的设备设施,扩大应用场景;如何改变招投标机制,促进燃气相关设备设施制造商,研究开发更高标准的设备设施,等等,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完)

 

写在后面的话

先零零碎碎说这么多。很快就要进入“十五五”了,燃气领域、燃气经营企业都要开始着手研究、编制新的规划了,建议用再改革的精神对待这次规划。在思考和写作本文的同时,笔者有了一个新的想法——关于燃气领域第二次改革的讨论,还有一些想法留到这篇文章后再讨论,再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资料:

霍沫霖,马捷,郑海峰.终端能源消费清洁替代助力“双碳”目标推进[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2,(10):65-67.

王瑰晴.北京市城镇家庭厨房用能电气化推广难点和建议[J].环境与生活,2021,(10):70-72.

霍达仁.家庭厨房用能以电代气的建议[J].上海节能,2022,(11):1432-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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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萍.供应链攻防战:从企业到国家的实力之争[M].北京:中信出版社出版,2023.

杨达卿.供应链为王——中企羊阵如何突围欧美狮阵和日韩狼阵[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刘宝红.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一个实践者的角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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