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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供应链视角下的城镇燃气发展探讨(一)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次数:5939
 彭知军(微信号:pengmick),前燃气从业者,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累计发表各类文章近110万字。组织、策划、主编或参编燃气相关图书19册。


本文仅代表个人业余时间的观点。


预热阅读:

草根观察:燃气领域的三个困难


年初,笔者曾在《草根观察:燃气领域的三个困难》提到计划写一篇文章,站在供应链角度,回顾一些教训,分析燃气现状,提出一些发展建议。之后,阅读了有关供应链的几本图书和其它文献,有了进一步思考,近期作了整理,特来分享,请大家批评指正。


管道运输是五大运输之一,其本质是物流,高阶说法可以往供应链上靠。


燃气经营企业是3个供应链的节点,一是建设工程,二是配气业务,三是用户服务,在这其中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基本都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的燃气经营企业,如无特殊说明,狭义地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先说燃气建设工程。


《电改之后,天然气呢?(一)》,简要介绍了我国燃气发展的部分历史,可以作为预热阅读。直到目前,大多数地方的燃气建设工程仍然是燃气经营企业在发挥主要作用:


第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一般规定,市政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投资


第二,用户燃气设施工程,理论上,业主都可以委托具有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一些地方搞施工单位入围,按照某种规则进行分配)来施工安装。而实际上,都是将施工安装费用先交给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来组织施工安装。这个委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委托,早期是一种行政垄断下的唯一选择;之后进入特许经营阶段,就很快形成了自然垄断下的惯性操作。燃气经营企业具有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天然优势,这也是广大业主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的出发点——能够尽快用上气。笔者想了一个词汇——“超级代建”。


第三,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材料设备的专控单位,这在全国都是个普遍现象,有的实行关键材料设备专控,如管材、阀门和调压计量设备等;有的实行大部分材料设备专控,除了管材、阀门和调压计量设备等,还包括一些附件、辅材等,有的直接通气优惠出售燃气燃烧器具等,可谓“大包大揽”。


从当前了解到的信息,很多地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部门并没有把燃气建设工程纳入管理范围,其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主要靠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建设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既是投资方(包括“超级代建”),又是标准制定者(主要是燃气经营企业对接收、通气的话语权很大),还是材料设备专控者,还是监督检验者,还是最终接收者、主要使用者和维护者。这些决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建设工程有着天然的、极强的“控制欲”,这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使然,深层次还是售气业务难以支撑健康发展,比如价差过窄甚至倒挂。


一些地方也在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去改,但笔者认为,一个小众的燃气工程,是否完全采用市场化的模式仍然值得商榷。笔者有几个建议:


一、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燃气建设工程成本调研、监审,查清不同模式下的成本和收益,包括社会收益,如安全保障、人才培养等


二、对现有燃气建设工程模式进行大调研、大讨论,邀请各利益相关方参与,把成本和收益放到阳光下,构建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燃气建设工程模式


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考虑如何在现有的燃气建设工程模式或某种革新之后的燃气建设工程模式之下,发挥主观能动性,毕竟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了很多“超出自身经营范围(能力)之外的社会责任”。


近期,央视网公众号发了一篇关于餐饮用户接入燃气管道失败的案例——《真气人!一根燃气管道难倒一家餐厅》,结果是“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正式约谈淳安杭燃的母公司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管理,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依法开放燃气管道安装服务,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结合近期一系列有关反垄断行政监管的动态,笔者建议燃气经营企业迅速采取应对措施,要长短结合,短期内要尽量避免被反垄断执法调查,长期要考虑配合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构建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要求的燃气建设工程模式,或者联合起来向国家层面的监管部门提出更为经济合理的模式


具体参见:《近10年来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全景式回顾与展望!》

 

笔者也经常思考,包括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行业、规模、重要性等工程项目采取一定程度的简化或简易程序,燃气经营企业应该组织系统研究,循此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比如燃气建设工程由第三方施工,但最后的维护责任(实际上是兜底责任)在燃气经营企业,在具体的事故事件中往往会认定或裁定承担非责任之外的责任,这让燃气经营企业不服气或委屈,不少文章或论文也呼吁,燃气设施的管理责任应该和供电供水一样,就是规划红线。


然而,燃气经营企业又出于历史惯性和利益,和必须定期入户安检的义务,客观上无法参照供电供水的管理责任划分模式,陷于两难。核心在于,我们出于对燃气用户安全负责的想法,没有放开用户服务市场的想法,即燃气用户以及社会各方都认为燃气经营企业理所当然地承担兜底责任——垄断权利,也应该垄断义务。这里,有一个基本的现象需要指明,就是个体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垄断”“霸道”是具体的,可以情绪化表达的,而燃气经营企业的“委屈”是抽象的,不可计量的。这也造成了一般社会公众和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的深刻的“误解”。


要消除误解、弥合缝隙,促进燃气领域健康发展,笔者呼吁,要把燃气领域第二次改革的议题尽快提上日程现在就要组织系统性回顾、经验总结、问题反思、议题征集、各专业及各层次讨论,等等,不能再等了。(笔者对三个节点讨论完后,将对燃气领域第二次改革提出一些想法。)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林雪萍.供应链攻防战:从企业到国家的实力之争[M].北京:中信出版社出版,2023.

杨达卿.供应链为王——中企羊阵如何突围欧美狮阵和日韩狼阵[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刘宝红.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一个实践者的角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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