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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10-2022)于2023年7月1日实施(附全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1  浏览次数:538
 

《城镇燃气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公安部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系统反恐怖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城镇燃气系统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与管理。

 

点击下载GA+1810-2022城镇燃气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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