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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十年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再次迎来全面修订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3  来源:央广网  浏览次数:1140
        12月27日至28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这也是时隔10年后,该条例再次迎来全面修订。

条例提出要构建四方责任治理体系,规定了相关部门要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细化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强制停气的情形。

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央广网发 南京市人大供图)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后,《条例》共有八章五十二条,重点就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记者看到,本次修订的条例从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打造便民服务环境三个方面,强化了燃气使用安全的法治保障。《条例》明确提出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责任、用户安全使用的四方责任体系,形成燃气安全社会共治合力,实现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的新格局。

为筑牢燃气安全防线,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燃气主管部门的责任,提出要推进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同时还细化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强制停气的情形,进一步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

为更好服务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燃气经营单位的服务要求与内容。比如,第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为燃气用户咨询、投诉、报修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同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燃气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形,明确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医院、学校等民生用气。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比如,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或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气气源,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燃气等。

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比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向经营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供应五十千克规格以上瓶装燃气的,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瓶装燃气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四方交底的,或者四方交底前施工单位开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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