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2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方式:邮件至常州市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规划管理处。邮编:213022,来函请注明《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zgjszc@163.com。
3传真:88060696联系电话:0519-88068250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市自规局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特此公告。
附件:1. 《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附件1
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规范管线有序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数据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负责本区域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线规划、测绘、数据信息和共享利用管理。
住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热力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通信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创新)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管线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线集约利用与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建设与运行活动,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规划编制主体及类型)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线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管线(含附属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智慧设施等规划相衔接,纳入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管理,作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地下管线敷设规定)
(一)主干道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两侧绿化带下;
(二)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三)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四)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应当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应当设置支管检查井;
(五)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高危管线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非金属地下管线设置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
(六)新建地下管线避让已建成的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避让永久地下管线,非主要地下管线避让主要地下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七)附属设施的设置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八)除特殊规定外,同一性质的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第十条(需取得规划许可的管线工程)
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者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四)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工程。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一并申领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明确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与住宅区、广场等其他工程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放线验线)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后方可开工。
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或者提前通过网络在线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在线受理的即时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调整管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管线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复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验、核准签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验线和复验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规划核实)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规划验线合格单、竣工测量等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或者通过网络在线申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一并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一并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
市、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提出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备案。
(一)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与既有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三)根据有关规划、标准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四)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警示、辅助探测等装置;
(五)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七)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八)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的职责)
管线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调查管线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管线间距,不符合安全间距的,明确相应保护措施。设计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职责)
地下管线方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挡,向社会公示施工信息;
(二)取得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地下管线保护协议、设计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三)采用顶管等非开挖技术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绘制竣工轨迹图,标注起点和终点坐标、走向、轨迹和埋深;
(四)对非金属地下管线加装辅助探测装置,严禁与既有管线在同一水平面交叉或穿越;
(五)按照现场放线、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六)施工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况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七)影响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轨道交通、环卫、停车线等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施工中损坏管线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专业平台公司;
(九)涉及桥梁的,按照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方案施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地下管线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
(二)发现管线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整改;
(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保护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四)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制止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五)发现存在管线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单位资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办理施工等许可手续)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应当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绿地、文物保护区域、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
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管线保护)
城市道路或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就施工区域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建立与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有效联系,及时披露工程建设信息,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明确管线保护责任人,事先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管线监护工作。
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积极响应,配合提供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依职责做好管位核查、辨识危险因素、安全交底、巡护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开挖审批)
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由专业平台公司报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经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审批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并提交竣工资料移交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竣工测量)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并可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参与。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管线标识)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线敷设标准和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地下管线相关标识。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送高压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质的高危地下管线的,应当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和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移交管理)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管线工程项目移交给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外,不得直埋建设地下管线。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管线单位的运维职责)
管线单位在管线运行、维护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修复破损、老化、缺失地下管线,维护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排查出来且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进行动态监控;
(四)对生产和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地下管道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五)发生地下管线事故时,按照有关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及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更新工作;
(七)加强地下管线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八)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运行维护责任。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并做好所属设施专项普查、隐患排查和危旧设施改造。
第三十条(管线安全监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地下管线的监测,做好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
新建地下管线应当安装监测传感设备,并纳入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辖市(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专业平台公司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专业平台公司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应当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管线抢修)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管线迁移、改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建设单位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管线废弃处置)
管线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拆除,在批准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废弃管线;暂时无法清除的,应当封填管道和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明确断开点位,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地下管线产权不明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五条(管线更新改造)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地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规划,对于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老旧管线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地下管线,组织制订改造计划,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管线单位、专业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并对重点管道(管线)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
第三十六条(禁止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施工;
(二)损坏、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七)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八)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 数据信息
第三十七条(管线信息系统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补绘、竣工测量成果以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报送的管线数据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管线信息报送)
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专业平台公司应当分别自竣工测量完成和批准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管线信息,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普查成果信息纳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地下管线专项普查。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更新。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因不移交或者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一条(信息保密与共享)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档案、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发布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信息共享目录清单,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专业平台公司签订共建共享合作协议。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线信息查询、咨询和管线供图服务。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管线档案、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在使用管线档案、信息数据过程中,使用人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报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法律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验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擅自开挖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竣工测量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地下管线标识的,由地下管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竣工验收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废弃管线处置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暂时无法清除的废弃管线,没有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信息报送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专业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管线信息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施工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管线单位运维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线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管理部门及人员责任)
负有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术语)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管线,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含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热力、燃气、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交通安全技术设施)、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地下管线,是指建设在地下的管线,包括用于敷设地下管线的管廊;
(三)架空线,是指通过地面支撑设施在空中布设的管线。本条例所称管线单位,包括地下管线所有、管理、使用单位。
第五十八条(排除适用)
企业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工业物料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常人办发〔2023〕72号)要求,《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入2023年立法预备项目。按照立法预备项目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调研工作和草案起草工作,现就《条例》立法预备阶段情况报告如下。
目前,我市地下管线管理没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下管线管理和监督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执行。我市虽然出台了《常州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但层级较低,仅为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亟待进行地方立法,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二、工作进展情况
1、制定立法计划,明确各阶段具体任务。根据市立法工作统一安排,编制《条例》立法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体现了任务明确、分工清晰、时间紧凑、质效明显。我局围绕总体工作计划,在职责范围内,高效有序地开展了相关工作。
2、组织赴外学习考察。赴武汉、广州等城市学习考察,对地下管线管理中的管理机制、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参与监督体系等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实地调研。
3、撰写《条例》草案。参考相关资料,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多次组织讨论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建议稿。
4、召开专题座谈会。结合《条例》草案,召集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分别组织召开专题研讨和座谈,并将专题讨论的建议和意见融入规划条例草案。
5、剖析有关难点问题。结合其他城市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分总则和规划建设、管线施工、运行维护、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六个方面,认真剖析条例草案起草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向领导进行专题汇报。
三、主要内容和立法亮点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管线施工、运行维护、信息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本条例旨在建立健全常州地下管线统一管理体制,推进地下管线规划、建设、验收环节的统一管理;健全全市统一的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
(一)强化地下管线全流程管理
一是与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规划体系想呼应;二是建立道路与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协同机制;三是明确参建各方在管线综合设计、管线调查、信息披露、管线安全、竣工测量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责任;四是规定了管线运行维护的职责,明确了管线废弃处置的要求,界定了危害管线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五是进一步健全了地下管线数据的动态更新机制。
(二)建立多渠道资金保障制度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应将地下管线规划、专项检查、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线管养和运维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建设与运行活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
(三)增加了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内容
一是明确综合管廊的布局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二是强调了“应入尽入”要求,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三是规范综合管廊建设要求,明确建有综合管廊的道路,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纳入综合管廊。
(四)强调管线信息统筹管理
一是确保管线信息管理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做好全市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的维护、更新、应用,服务于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二是保障管线信息汇交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明确管线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信息汇交责任;三是提高信息应用的实用性,引导各管理部门及单位共同参与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四是坚持需求导向、“以用促建”,对平台信息披露、传递、查询、利用等应用场景作出了原则规定。
四、立法需重点解决得问题
(一)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统筹部门在规划、道路建设计划、管线建设计划的职能衔接,确保管线有序建设。在职责重叠交叉之处,应厘清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维各环节的部门职责,明确责任部门、配合部门。
(二)关于设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机构的问题。为加强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切实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保障数据上传、信息录入、进度查询、分类统计、网上巡查、项目提醒等功能正常发挥,亟需设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目前,南京、广州等城市均已设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机构。常州市测绘院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建议在市测绘院增挂“管线综合信息管理中心”的牌子,不占编制,其主要职责为:建设和维护统一的常州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地下管线数据收集、接收管线汇交数据并对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入库检查,及时录入管线数据库;对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开展地下管线信息技术开发和综合利用,对地下管线数据进行安全处理,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之间地下管线数据安全共享。
(三)加强管线监督保障机制。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受历史和地理因素影响,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着设备老旧、分布不合理等问题,成为影响城市运行和市民正常生活的潜在危害隐患。立法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管线监督保障机制。第一,注重隐患排查。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定期进行管道检测与维护。第二,加强安全预警。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运用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实现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提高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效能,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第三,建立标准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开发管线管理与建设的标准化制度与规范,进一步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的标准体系,制定并落实各类地下管线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第四,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逐步完善地下管线安全监管机制,构建地下管线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