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加快建设适应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消防救援体系和能力,全面提升全省消防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规定》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调查报告和结案、情况评估以及附则部分。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或者授权委托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调查组由各级政府和本级消防、公安、应急、住建、工会等部门派员组成。规定了调查组以及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应急处置评估组的职责任务。
三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时限要求,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政府,政府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四是明确了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开展评估的要求,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应由相应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有效推动了火灾调查成果转化,弥补了火灾防控工作短板,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综合能力。有利于完善全省消防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