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内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今年2月27日,山东发改委就发布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至6月底印发正式通知,并于7月1日开始施行。
《通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一是要求根据用户类别分类制定配气价格。《通知》要求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业务应当与燃气销售、安装等业务分离,若配气业务与销售业务没有分离的,按照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财务成本等)核定燃气销售价格,气源购销平进平出。各市应区分居民、非居民、工业直供等不同用户类别,在合理分摊成本基础上,分类制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是明确建筑区划红线至户内燃具前燃气管线设施设备,由燃气企业负责管理,费用计入燃气企业运维成本。此规定主要是为落实去年新修改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费用纳入燃气配气成本。”
三是探索建立城镇燃气标杆成本机制。配气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城镇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革新技术、创新管理,降低配气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值得注意的是,山东发改委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及“设立城镇配气目标价格……根据国家大数据测算结果,结合我省城镇配气成本实际,设立城镇配气目标价格为每立方米0.7元。”但是,最终文件中并未纳入,留给地方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