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沾化某燃气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管道施工合同、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公司向燃气公司支付50万元购气款。后化工公司又以环保政策为由(园区集中供气锅炉停用)向燃气公司申请退回了预付的50万元购气款。在此之后,化工公司又以燃气公司拒不供气为由,向滨州沾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供用气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解除事由,亦未举证系气价上涨等燃气公司原因未置换通气,判决驳回原告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燃气公司胜诉。
在供用气合同纠纷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由提出存在违约、合同解除情形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合同的解除,法院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是否满足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条件。若存在政策调整,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利时,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而对于政策变化、政策原因是否属于情势变抑或商业风险,需根据具体事实情况综合判断。
提醒燃气公司在签约前注意供用气合同条款的设置,尤其合同变更、解除的适用情形、违约责任等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纠纷时及时维权,积极应诉。
以下为正文(案例节选):
——山东某化工公司与沾化某燃气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日,某化工公司与某燃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设施用户合同》,委托燃气公司就化工公司燃气项目进行施工。两公司次日签订《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由燃气公司向化工公司供气。合同签订后,化工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燃气公司支付10万元管道工程安装费,于2020年12月25日向燃气公司支付50万元购气款。
付款后,化工公司又以公司“园区集中供气锅炉停用,经公司研究决定锅炉有拆除计划”为由,向燃气公司申请退回了预付的50万元购气款。购气款退回后,化工公司以燃气公司拒不供气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两合同,燃气公司退回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沾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两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但《管道燃气设施用户合同》、《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两民事法律行为所建立的并非同属供用气合同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涉及《管道燃气设施用户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另案处理。
对于《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合同中除约定“终止用气双方需签订相关供用气终止合同。”外,再无其他解除合同约定。化工公司未举证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且燃气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该供用气合同,故案涉的供用气合同不宜解除。
化工公司主张燃气公司收取了50万元购气款但以天然气价格上涨为由未向其置换通气,应按案涉供用气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化工公司在付款后又申请将预付款退回,亦未举证系天然气上涨等燃气公司原因未置换通气,故对于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各地环保政策的调整,环保要求也出现变化,在因政策调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利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调整合同内容。但本案中,化工公司仅以被告燃气公司拒不供气为由要求解除签订的两合同并退还工程安装费及支付违约金,并未举证证实其主张,且燃气公司举证证实了化工公司预付天然气款后又申请退回且燃气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企业在经营生产中均需要用电、用水或用气,本案可以指导企业正确处理供用水、电、气合同中遇到的问题。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所需要的服务,不仅仅是政府提供,更多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相互提供,企业间应秉持诚信交易,合理协商的原则,正确处理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的营商环境。在审理供用水、电、气等涉及基础服务的民事法律纠纷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依规,充分调解,及时判决,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