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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新闻发布会实录(文+图)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7  来源:每日甘肃  浏览次数:31406
 

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2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了两个《条例》制定、修改和贯彻落实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甘肃经济日报、甘肃法制报、陇东报、庆阳广播电视台、掌中庆阳、看清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安世厚主持新闻发布会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已经2022年6月2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6月20日,庆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于2022年6月29日公布施行,《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两个《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组副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京峰先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康先生,市司法局副局长苏文振先生,市住建局副局长孔荔维先生,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史胜利先生,向大家介绍两个《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甘肃经济日报、甘肃法制报、陇东报、庆阳广播电视台、掌中庆阳、看清等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首先,请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组副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京峰先生介绍两个《条例》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组副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京峰杨京峰: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感谢各位对《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制定、修正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6月2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2022年6月20日庆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决定《关于修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6月2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20日庆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决定,《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和修正两个《条例》的必要性

燃气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随着庆阳市综合能源化工基地、西气东输、“气化庆阳”等燃气项目的建设推进,天然气年产能达4亿方,燃气管线铺设585.9公里,燃气用户从城镇延伸至农村达到16.24万户,从事燃气经营单位、人员逐年增加,燃气治理面广、问题多、难度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目前,我省还没有相关地方性法规,庆阳市急需出台相关规范,以指导燃气规划建设、保供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同时,适应智慧数字化管理需要,很有必要将现有城乡燃气管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以便更好地解决燃气管理难题,服务人民群众生活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2019年制定施行的《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条例的一些规定与民法典等相关上位法出现了不一致情形,需要作出相应修改。同时,国家对推进物业管理自治、共治和法治的新措施、新要求,也需要转化上升为法规规定,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二、两个《条例》制定和修正的依据及过程

《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有效衔接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借鉴了其他省、市有益的经验与做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起草并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稿,5月份,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7月份市人大法制委请提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二审。期间,按照立法程序规定,深入县(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兰州召开了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4月,市人大法制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审并表决通过。条例与上位法相一致,设定的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均依法进行了听证论证。

《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和涉及行政处罚内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精神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条例涉及民法典和行政处罚法的条款内容逐条进行了清理修改,并在广泛征求省市厅局意见、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专题召开论证听证会,对补充设定上位法禁止性规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听证论证,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严格按立法程序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通过。修改后的条例与民法典等相关上位法相一致。

三、两个《条例》制定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聚焦燃气安全保供,强化安全监管效能,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厘清部门职责和管理体制。针对部门职责进行细化,并对燃气规划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增强了条例针对性、操作性。二是创新监管服务制度。顺应数字化管理需求,构建燃气智慧监管服务体系,完善了燃气安全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是规范经营服务管理。满足用户需要,明确燃气稳定供应、充装配送等要求,提升了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四是加强燃气设施保护。保证持续稳定供气,对燃气应急储备、保供服务、施工作业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五是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排查治理。确保安全,重点对高层建筑用气、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设施设备检修、隐患排查治理等作出规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六是加大处罚惩戒权重。对拒不安装智慧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规范从业行为。

《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紧扣民法典、坚持问题导向,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对部门名称、职责义务、执法主体等与民法典和相关上位法不一致的作了调整和修改。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二是增加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删除和修改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业主监督委员会相关规定。三是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增加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同时,删除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海绵城市设施规定及法律责任。四是根据民法典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补充设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通报完毕。

主持人:

感谢杨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记者朋友先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请大家提问。

甘肃法制报记者现场提问记者:《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是如何遵循立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科学立法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康张康:

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原则,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要求,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立法规律和体现科学立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庆阳革命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及其法律责任全面衔接引用,坚决做到了“不放水、不缩水”。

比如《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经营者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就是衔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再比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就是衔接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是充分体现立法为民思想。《条例》从强化技防的需要出发,要求燃气经营者通过安装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强化技防措施,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以解决燃气领域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管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具有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既有燃气管道未安装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装置的,应当进行更新安装;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燃气经营者应当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用户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这些规定对于用法治化措施提升燃气技防水平,强化监管部门智慧管理职责提供依据 。

三是严格依法立法。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条例》增设了燃气违法行为及相应行政处罚和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管道未安装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或者既有管道未进行改造安装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未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督促限期安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者拒绝提供地下燃气设施相关资料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对上位法禁止性行为规定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体现了燃气领域涉及公共安全事项,地方立法应当严于国家、早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现场提问记者:《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是如何根据管理需要,细化部门职责并作出相应规定的?

市司法局副局长苏文振苏文振:

根据燃气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应规定,《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在第四条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辖区内城镇和农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燃气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价格监督和供气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查处。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燃气的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燃气、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燃气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管道气源指标争取和全市天然气冬季调峰工作。

市、县(区)能源职能部门负责自产气的协调工作。

市、县(区)商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同时,《条例》在细化部门职责方面也有创新之处。比如:为适应智慧化、数字化管理需要,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要求,《条例》在第三十九条增加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条款,并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燃气价格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的定价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进行制定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余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燃气监管职责。

庆阳广播电视台记者现场提问记者:《条例》如何针对燃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保供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事故防范等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

市住建局副局长孔荔维孔荔维:

一、规划建设方面。在衔接和遵循上位法的同时,《条例》也进行了一些特别规定。例如第七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九条:燃气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者间的燃气管道不得交叉铺设。主要对燃气设施配套同步建设安全设施、燃气工程参建各方资质、未批先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了新建燃气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经营管理方面。天然气涉及民生,我们不断加强管理就是为了在保证燃气安全的同时提升燃气企业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四十三条从燃气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燃气用户室内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界定、燃气企业上门排除隐患、企业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燃气汽车加气站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等方面进行了强制性规定。通过设定这些强制性条款,增强了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约束性,为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奠定基础。

三、天然气保供与企业服务方面。落实保供责任:我市气源相对稳定,能够满足日常供应,但在冬季用气高峰期会出现气源紧缺、供应压力不足等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针对保供问题从制度建设、储备库存、气源补充措施方面进行了规定。例如通过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制定燃气应急保供预案,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气化设施或签订库容租赁等方式落实储气责任,保障供应范围内天然气稳定供应。提升服务:条例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立法意图就是瓶装燃气企业实行配送制度,用户不用自己带罐到气站灌气。这个制度落实后将有效解决用户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给用户也带来极大方便;同时也对瓶装燃气服务站点的设立进行了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还未接通管道天然气的用户用气需求(主要是乡镇用户)。

四、燃气设施保护方面。第三方盲目施工或者不按照规范施工都有可能损坏地下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条例第五章专门针对设施保护进行了规定。例如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等。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设施损坏造成停气时,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并恢复供气。条例发布实施后,相信燃气设施破坏事件会得到有效遏制。

五、事故防范方面。2021年6月13日,“湖北十堰”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省市对燃气安全高度重视,做出一系列批示和安排部署,为了进一步保障燃气安全使用,条例针对燃气安全管理和事故预警技防措施不足的问题,顺应数字化管理要求,着力构建燃气智慧监管服务体系。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十三条,从政府建设燃气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企业建立信息采集、管理服务数据上传系统、新建和既有燃气管道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装置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和智慧管控措施,把“人防”和“技防”深度结合,进一步保障燃气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有效提高燃气设施的事故预防和预警能力。衔接《安全生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及其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项,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管控。对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告,对排查整治的事故隐患如实记录。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做好重大危险源辩识、安全评估、分级建档、安全监控设施使用等工作。

陇东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的依据有哪些?

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史胜利

史胜利:

本次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是针对与《民法典》及有关上位法不一致的作了修改,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对推进党建引领下的红色物业,业主自治、共治和法治的新要求增加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民法典》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条例》具体修改情况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条例》中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作了修改,例如,删除了原《条例》第十五条到第二十八条中《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的关于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相关条款。再如,对第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比例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在第十八条中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增加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在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交存比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间,在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房屋买受人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在办理网签备案时,应当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物业区域未出售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足额代为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规定,设立了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支付方式,在第七十四条中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凭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紧急情况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以上为《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其他条款以《条例》为准。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如果还有其他感兴趣的问题,会后可以和有关部门联系,为大家提供更多有关内容,也希望媒体记者朋友们加大对两个《条例》的宣传报道力度,持续推动庆阳行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用心用情用力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真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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