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市制定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随着近年来燃气事业快速发展,本市燃气经营、使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农村“煤改气”跨越式发展,燃气供应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用户数量快速增长,对燃气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对《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共九章69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修订后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明确燃气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针对农村“煤改气”涉及区域范围大、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明确建立健全农村燃气安全监管机制,实行燃气安全监管员、村(居)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安全员制度。
在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据了解,此次颁布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还强化了燃气设施保护,对推动燃气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要求,本市将建立全市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明确安装和更换智能燃气计量表的要求,要求燃气企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信息标识,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
此外,《条例》还针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履行燃气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未履行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