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丽丽(浙江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1 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现状
目前燃气管理部门广泛开展的且取得一定成效的工作主要有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而在其他方面的工作开展还不够到位、不够深入。
其次,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 工作人员数量少且专业知识严重缺乏,而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太少,相关培训几乎没有,在工作开展监督方面更是少之又少。
此外,燃气管理工作还需要工商、质检、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等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形成系统化地管理。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工作相互脱节,对于发现的问题并未形成环状闭合管理,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其他相关部门,使得燃气管理工作不能有效而系统地进行。
2 燃气工作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滞后性。燃气的管理工作不仅涉及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燃气设备厂家,还涉及到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检等相关部门。随着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地方性的相关规章制度等,都未及时进行修订。
二是不统一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性。如从燃气经营方面来讲,现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管道燃气未作特许经营要求,而2004年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2015年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又对供气、能源等作出特许经营要求,且两部《办法》在内容设置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不完全相同,这给燃气管理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此外,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不统一, 不仅对工作开展不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上位法的权威。
三是不合理性。如《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主体主要有: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专门的安装维修企业、个人。对于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个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管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其资质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而其相关的管理却由燃气管理部门进行,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门之间工作联动不够,造成燃气管理部门对于取得资质的相关企业信息掌握不准确或不及时,而对相关企业缺乏应有的管理。
2.2 政府部门思想重视不够
燃气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燃气的工程建设及管理。燃气场站的建设数量少且大都在城市边缘处;城市燃气管道也都是隐蔽工程,且一旦建成除了维修、维护外,很少存在重建、大修等现象,不像房屋建设、市政道路建设、亮化建设等工程量多、影响大能够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由于政府部门思想重视不够,必然会导致燃气管理的工作开展困难。例如在如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中,各地城区范围也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部分城市的燃气管理工作的管辖区域也应随之发生变化。如果管辖区域不随之变化,则会对城市燃气管理造成很大的困扰,且不利于城市燃气的安全运行。如政府部门不及时协调管辖区域及管理部门,则会造成部分区域多重管理或者管理缺失,这对于城市燃气的系统管理都是极为不利的,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3 燃气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
燃气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部门设置的合理与否对于燃气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极为重要。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据了解,一些一二线城市的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较为合理,燃气管理工作开展全面且系统,如上海、天津、南京、武汉等地都设立了专门的燃气管理机构。然而一些三、四线的城市在燃气管理部门设置上则大都是城建或市政管理的一个科室,使得燃气管理的相关职责分布更为分散,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程序繁琐、费时费力且效果不好,这对于燃气管理工作的完整性、系统性、闭合性管理的要求极为不利。
2.4 管理人员配备不科学
近些年,国家、地方公务员考试如此火热,但从职位设置上来看,几乎从未出现燃气相关专业的招考信息。那么各地的燃气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可想而知。此外,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还存在人员编制少与管理任务重相矛盾,这就造成燃气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再加上各地人事调动频繁,人员流动性较大,这对于燃气管理工作的系统开展都造成很大的影响。
2.5 指导、培训、交流不够
从基层管理经验来看,一是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严重不足,培训少之又少。二是各地燃气管理工作交流机会少,且因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的相关指导、培训不够,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即使得以交流,但可取之处较少。
2.6 各部门未形成联动
目前,燃气管理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规划、工商、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只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才能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然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多部门之间未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都是按照自己的管理方式进行,彼此之间工作开展信息不互通,导致燃气管理工作无法形成有效管理。
3 对策及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燃气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全面的梳理,对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进行必要的修订调整,对明显过时的法规应尽快废止。加快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行业规范性制度,强化各项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通过不断健全完善燃气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城市燃气的发展营造规范合理的法治环境。
二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燃气管理工作,各地方政府要经常分析燃气管理形势,研究制定措施,确保管理到位、安全有保证。各级燃气主管部门一把手应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认真抓好燃气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
三是优化部门设置和岗位配置。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燃气管理部门并从燃气工程建设、行政许可、供气管理、器具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公开、执法等方面进行设置,如无法彻底解决编制少, 还应立足于现有人员,合理设岗、优化配置、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暂时将有限人力资源的效能最大化。
四是加强指导,促进交流,提高管理水平。首先,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应了解和掌握下级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下级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予以指导,才能使得下级部门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其次,上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常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交流、学习,下级管理部门才能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且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难题,也可得以更好地解决;再次,各地管理部门也应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部门整体管理水平。
五是形成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安全监督、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并组织落实,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抓好燃气管理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