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镇江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更新至2021年1月8日)的通知
局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执法局,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完善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现将《镇江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更新至2021年1月8日)正式发布,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督促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地应将重点监管单位的以上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指导重点监管单位,针对隐患排查、监测等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及时排查分析原因,采取防止措施。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定期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变化情况,对确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已扩散的地块,应督促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三、做好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督促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做好项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对调查中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督促其参照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上传国家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和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
四、加强重点监管单位搬迁及关闭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上传国家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和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按《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