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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为燃气管理立法,12月1日起施行,涉及千家万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3  来源:国际燃气网  浏览次数:2204
 记者从阜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0条,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燃气管理立法

近年来,阜阳市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19年底,城市天然气管道总长度2030.85公里,储气能力66.86万立方米,用气户数达到45.37万户,燃气用户总人口191.26万人,用气普及率达到84.02%。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燃气行业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三是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燃气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有所增多。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出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阜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对于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燃气经营企业需取得许可证

《条例》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核发、从事气瓶充装应具备的条件和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等作了规定,明确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另外,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抢修抢险电话应24小时专人值班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条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

降压或暂停供气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燃气用户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8时至20时之间进行。

不得盗用燃气

《条例》强调,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但是不得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人员密集的场所用餐区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不得使用气液两项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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