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居民用户燃气应用体验,本市燃气行业将在全市统一推进具备在线计量、智能管理功能的燃气计量表,并对郊区既有预付费IC卡燃气表开展集中更换。根据工作安排,本市既有居民用户预付费IC卡燃气表应在2024年底前完成集中更换。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市住建委编制了《上海市居民用燃气计量表选型及相关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和有关计量标准的规定采购计量准确、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满足实际需求的居民用燃气计量表具体要求详见↓
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燃气表应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超声波燃气表在国家未列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前,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应能提供由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证明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产品性能测试报告)、防爆产品合格标志证书,其工作压力应不低于10kPa。燃气表或管理平台应具备无线远程抄表及结算、安全监测及控制、调价及阶梯计价(仅限管理平台)、数据存贮及查询等功能。
(二)计量性能:
燃气表计量性能应不低于1.5级,计量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应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显示功能:
燃气表端应能显示燃气累积量、阀门状态、电源电压、故障类型等信息。
(四)安全控制功能:
燃气表内应内置切断阀,其性能应符合CJ/T449-2014《切断型膜式燃气表》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具备异常大流量、异常微小流量等流量监测及控制切断功能,其性能应符合DB31/T300-2018《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应具备电源断电、电压欠压切断及防拆卸切断、燃气泄漏报警联动切断等功能;当燃气表出现计量、供电及安全管控等功能故障时,其内置阀门应及时关闭,切断燃气供应,并上报信息至管理平台。
(五)复位功能:
燃气表体外应设置方便用户操作的临时复位装置。
(六)供电电源:
燃气表应具有供电电源电压监测及欠压声光预警功能;供燃气表内时钟、液晶显示面板等需要连续、长时间工作的模块,其供电电源应采用能量型锂电池,供电年限应与燃气表使用寿命同步,性能应符合GB8897.4-2008《锂电池安全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无线通讯模块、切断模块的供电电源可采用干电池供电,正常情况下其供电年限应不少于1年。
(七)防爆与环境等级保护:
燃气表应标注防爆产品合格标志及环境防护等级,环境保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八)防干扰防拆卸功能:
燃气表应具有机芯防烫、防干扰及攻击、燃气表具部件(计数器、面板、壳体等)和整体防拆、表体防翻转等功能。
(九)通讯功能:
燃气表应具备两套独立的数据和指令传输通道,一套应采用红外线、USB 数据线等通讯方式,主要适用于现场读取燃气表内的存贮数据;另一套应采用无线双向通讯方式,并优先采用社会公共服务网络,主要适用于远程信息数据交互及信号传送。传输技术要求和通讯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数据存贮:
燃气表内的数据存贮容量和周期应符合实际使用要求,其中日用气量记录应不小于120天,月用气量记录应不小于2年,燃气表故障、报警切断、异常大流量、异常微小流量、表具拆装、阀门开关等信息记录应不少于1年;燃气表应能定期(间隔不超过1年)把表端存贮信息上传至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应能长期保存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可追溯性,且不应被篡改或丢失。
(十一)预留接口:
燃气表宜具有与燃气泄漏报警器通信的接口,宜具有测压连接口。
(十二)其他要求:
燃气表连接方式应方便安装,连接管螺纹尺寸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管理要求
(一)管理平台:
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表信息管理平台,应至少包含燃气表的安装、强制检定、使用期限、调价及阶梯计价、抄表、结算等管理信息及预警、报警、切断等日誌信息;应具备用户网上查询服务功能,并合理开放查询权限;管理系统应有安全密钥系统或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二)结算支付方式:
应具备在线支付结算功能,优先采用后付费服务模式。账单投递方式应能根据实际情况按需设置,鼓励采用电子账单。
(三)燃气表使用期限:
天然气介质,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液化石油气介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到期应当更换。
戳阅读原文,查看原文件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