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审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明确要求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
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明确提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九条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明确提出要强化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强化成本约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紧紧围绕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成本监审工作要求,制定了《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明确了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内容,规范了成本监审要求,以适应实际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监审办法》的制定,有利于科学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有利于促进管道天然气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有利于改进政府对管道天然气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监审办法》的起草过程和意见采纳情况
考虑到我市由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联合制定的《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建管联[2015]838号)已运行三年多,在成本管理和制度规范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结合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实际情况、本市历年开展成本监审的工作实践以及原成本规制中的部分规定,今年以来,我们启动了《监审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组织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本市辖区内13家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多次书面征求各方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情况反复修改完善了《监审办法》。《监审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三、《监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审办法》分为总则、成本项目构成及归集、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二十条。
(一)总则
1、明确监审依据。《监审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2、明确监审对象。《监审办法》明确监审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配气服务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
3、明确监审原则。《监审办法》明确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8号令规定的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4、明确成本信息公开要求。《监审办法》明确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定期通过互联网公开成本数据。
(二)成本项目构成及归集
1、规定定价成本项目构成。《监审办法》规定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其中,运行维护费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规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监审办法》规定,与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费用,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等九项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核定
1、规定定价成本项目主要指标的审核标准。《监审办法》规定了折旧及摊销费的资产范围、原值、年限、残值率,并规定了不得计入折旧费的八种情况,如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投资形成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等;职工薪酬、供销差率等项目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的予以核减,未超过的据实核定;材料费、安全生产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按照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
2、规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共同成本分摊方法。《监审办法》规定,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四)附则
《监审办法》明确了管道天然气经营者的配合责任及义务,要求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