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8〕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广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经营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天然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者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省内天然气管道是指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道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接收站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一般按管道负荷率不低于60%时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高于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十条 管道运输价格一般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距离或按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一条 按同网同价定价时,管道运输价格用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运输气量计算确定。按距离确定价格时,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运输气量为入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一般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
第十二条 按距离确定价格的,管道运输企业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第十三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内部收益率8%、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八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管道运输企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并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制定或调整价格。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属严重失信行为,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价时进行追溯。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按距离定价的,管道运输企业制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