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暗厨房、敞开式厨房管道燃气供应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燃气公司从设计、施工、监理、运营、服务维护等多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并结合厨房的通风系统、报警系统、所需的管材管件、工程验收等多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把握贯彻民用暗厨房、敞开式厨房的管道燃气设计界定尤为重要,在确保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厨房管道燃气使用才能安全可靠。
以下是我们在上门服务过程中
发现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现跟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一
① 原户型平面图
② 用户改动后
案例一:用户将入户花园、厨房所有隔离墙拆除去,形成入户花园、厨房、客厅连成一体格局。
整改方案:加装有效的门和墙与客厅隔离,厨房位置有自然通风的窗户。
案例二
① 原户型平面图
② 用户改动后
案例二:用户改变原房的功能结构原厨房改为卧室,把厨房移到客厅进门位置与客厅相连,形成开放式厨房,而且改动后的厨房位置没有对外的窗户可流通空气。
整改方案:加装有效的门和墙与客厅隔离,厨房位置有自然通风的窗户。
案例三
① 原户型平面图
② 用户改动后
案例三:用户将厨房跟客厅打通,形成开放式厨房,热水器安装在阳台不受影响已通气,炉具需用户整改后才能通气。
整改方案:大门改为百叶门,做有效墙体与客厅相隔。
案例四
① 原户型平面图
② 用户改动后
案例四:用户将地下室作为厨房,没有对外的可通风门窗,形成暗厨房。
整改方案:需安装报警、切断、排风三者联动的装置并测试有效。
关于厨房的相关燃气规范
(1)第7.1.3条、第7.1.4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此条为强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问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2)第7.1.2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此条为强条)。
(3)第5.1.2条规定: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4)第5.1.3条规定: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1)第7.2.2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但民用暗厨房在相关标准中提及的很少。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对于家用燃气灶的设置提出要求中含暗厨房的相关描述:
(2)第10.4.4.5条规定: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同时,由于民用建筑的历史原因,或是装修改型,也形成相当多的暗厨房。
针对民用暗厨房管道燃气的设计界定
由上可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明确提出了暗厨房的概念,第10.4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气的基本规范,并对其内的相关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调查,目前我国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暗厨房问题时也是遵循这一条。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虽然没有对暗厨房进行规定,但是却对厨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是强制性的要求,根据这两条规定,暗厨房中使用管道燃气不应该作为正常厨房来设计使用。
因此,在暗厨房性质和功能的问题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住宅设计规范》CB50096—2011存在着不一致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燃气工程设计人员应对下列情况引起重视,可作为民用暗厨房管道燃气设计的界定:
(1)套内使用面积小于22㎡、厨房使用面积小于3.5㎡,和已构成暗厨房的住宅建筑是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不能配套使用管道燃气。我们在设计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提到的是“使用面积”而不是“建筑面积”;此点是目前燃气设计的导向标,在设计过程中也是设计人员与用户或业主沟通的直接依据。
(2)应注意与厨房相连阳台的使用用途,如为厨房专用阳台,则可视为正常厨房进行管道燃气设计。
(3)在目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对于新建的民用建筑应尽量沟通避免暗厨房管道燃气用户的出现,若现阶段有无法回避的暗厨房设计,则必须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条文严格执行,做到措施到位,有的放矢,在设计文件上应明确给出具体的要求和达到的标准,给后续的客服及运营管理部门提供依据,且设计的相关沟通记录应保留完整并永久存档。
民用敞开式厨房的划分
最近几年敞开式厨房出现的较多,在《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fT11228—2008中涉及到敞开式厨房的概念(1)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参数》GB/T11228—2008中对起居餐室厨房作了如下规定:第3.18条规定,炊事行为空间包容于进餐、起居行为空问之中,且各空间功能分区明确。
(2)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相关敞开式厨房使用燃气在第8.2.2条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此条为强条)
(3)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敞开式厨房使用燃气有以下规定:
第10.4.2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此条为强条)
第10.4.4.1条规定: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
第10.4.5.1条规定: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针对敞开式厨房管道燃气设计的界定
从以上所示条文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相关燃气规范没有直接明确敞开式厨房不可以使用燃气作为炊事能源,但相关规范条款已经对敞开式厨房使用燃气起到了限制作用,在燃气设计中,设计人员应着重区分和界定以下几点:
(1)敞开式厨房与卧室应设置实体墙和门。(注:这条必须坚持并严格执行)
(2)除燃气灶具、平衡式热水器外,不得设置其他燃具。
(3)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4)燃具连接管前应设置燃气过流、超压等安全切断装置:
(5)敞开式厨房应设置复合型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复合型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注:上述强调的“通风”要求必须做到联动,无论房间总体通风情况如何,都要求要单独配置机械通风设施,目的是有条件的限制敞开式厨房管道燃气的使用。)
(6)敞开式厨房为空间“敞开”,不得改变建筑原始设计的区域功能用途。
总结
对于居民用户燃气设计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广大用户用气需求,当用户需求发生变化时,燃气公司也应该去主动适应这种变化,以符合时代发展。作为燃气设计人员对民用暗厨房、敞开式厨房的管道燃气设计使用应从安全性和规范性角度考虑,对暗厨房应引导用户杜绝其出现,目前状况下应严格控制其使用燃气;对于敞开式厨房在满足“敞开式厨房与卧室应设置实体墙和门”的前提条件下,有配套完善的安全措施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后有条件的允许其使用管道燃气。加强民用暗厨房、敞开式厨房管道燃气设计的识别、定位,更有助于后期燃气使用的监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