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标准并未限制燃气进入公共建筑或不允许在公共建筑内使用。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稿报批稿)第5.4.17条的规定,燃气可以进入公共建筑,但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对于液化石油气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并布置在室外。规定如下: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l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l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总容积,m3) |
||
≤2 |
>2~≤4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2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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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1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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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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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路边) |
主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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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 |
5 |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6.4节的规定:
商业用户建筑内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4MPa。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用户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部位。暗设的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该房屋的承重结构及该结构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章的规定,燃气可以进入公共建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燃气管道的压力不应大于0.4MPa,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液化石油气管道的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2、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
3、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商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5、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7、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8、商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9、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燃气引入管;
2)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燃气用具前;
4)测压计前;
5)放散管起点。
10、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1、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2、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3、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2)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4、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2)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
3)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4)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15、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6)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安装在低于0℃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
16、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2)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3)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4)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17、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燃气管道竖井;
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8、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3057的规定确定。
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联锁。
5)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9、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重要的公共建筑;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20、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3)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