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写于2017年,发表在《环球表计》。
一、供销差的介绍
燃气在输配过程中存在损耗,在计量过程中存在偏差,还有一些人为因素的偏差,如燃气表没有得到有效管理,或者燃气表被故意破坏等。对大多数供气企业来说都是售出气量小于购进气量,这个差值就是供销差(Unaccounted-for Gas),供气企业对这个数据非常关心,这直接关系利润问题。行业内很多人都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对供销差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很多改进和改善的措施。
国家建设部1990年6月颁布的《城市煤气企业升级考核标准》中,将燃气供销差率作为燃气企业升级的重要考核标准,给出了相关的定义和范围,如图1、2。在燃气行业改革之前,绝大多数供气企业都是政府出资的事业单位,对供销差的管理不到位;改革之后,特别是非国有资本对利润的要求较高,对供销差的管理逐渐规范起来。就当前而言,日趋规范和严格的行业监管将促进供气企业加大力度减少供销差,如《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网输配气损耗率原则上省内短途管道不得高于0.5%、配气管网不得高于3%确定。
二、部分供气企业的供销差
随着燃气行业的发展,以及天然气应用范围的扩大和天然气供应形式的多样化,供销差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据查:
大型跨区域供气企业:2015年(港华燃气)集团加权平均供销差(率)为2.2%,项目企业最高的达到9.5%[1]。
北方典型综合性供气企业: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等效供气量为8.5×108m3,销售气量为8.2×108m3,供销差率为3.26%[2]。
南方典型综合性供气企业:重庆燃气在《关于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公告》提出:输差率控制在5%以内;在《关于2017年度经营计划预安排的公告》提出:输差率控制在4.16%以内。
LNG加气站供气企业: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LNG加气站2015年均供销差率0.71%[3]。
人工煤气供气企业:广州燃气集团[4]供应人工煤气时,2000年的供销差率曾高达10.3%。
典型长江中下游区域供气企业:合肥市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时,经市成本监审局会同安徽九通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监审,设定的供销差率为6%,图3。
典型以工商用气为主的供气企业: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燃气公司(工商用气占比98%左右)2008年到2010年的供销差率均控制在2.3%以下[5]。
参考资料:
[1] 陈永坚先生在“2016集团内地燃气企业管理会议”上的讲话,港华燃气内刊《名气》,2016年第12期
[2] 侯凤林、张琼娜,运用精益管理DMAIC 模型降低燃气供销差率,《煤气与热力》,2015年第10期
[3] 戴成阳、田广新、冯 浩等,LNG加气站降低供销差率管控实践,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第26期
[4] 王 臻、 陈 丹,城市管道燃气供销差的产生原因及对策,《煤气与热力》,2004年第6期
[5] 刘松涛,工商业用户天然气计量管理,《煤气与热力》,2011年第9期
近年来,政府部门加大了对燃气行业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力度。年初,《湖北省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了业内热烈的讨论;最近,传闻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可能把城镇地区天然气分销商的年度资产回报率限制在6%的计划,引发了港股燃气股价大幅下挫。这促使燃气公司更加重视精细化经营。
笔者查询了相关的天然气管理办法、成本监审报告和定价报告,如《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网输配气损耗率原则上省内短途管道不得高于0.5%、配气管网不得高于3%确定。”,这个规定是相对严格的,其他大多按照5%计算。
据笔者了解,大多数燃气公司的供销差率一般在1%-5%,也有一些燃气公司的供销差率偏高,甚至超过10%。主要原因是管道设施老化导致,特别是计量表具的老化。当然,超期服役已经违法了标准规范,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2015年国内部分省(市、自治区)城市天然气供销差情况见图1,全国供气总量10407906.2万立方米,损失气量223845.07万立方米。
国内燃气行业实施特许经营已有15年,政府部门积累了不少行业监管的经验,正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笔者也多次撰文表达,政府部门势必会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管,其中经济监管是重点之一。燃气公司可获得利润的空间会缩小,必须提升运营能力来扩展利润空间,减少供销差就是途径之一。虽然政府部门规定了收益率,但未来政府部门也可能就一些指标设立标杆值或某一个合理的值,作为奖罚的分界线。燃气公司应该对历史数据做全面、深入地分析,相互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以应对政府部门可能提出的要求。
根据笔者的实践,燃气公司在供销差治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
一、燃气公司供销差治理体系缺乏
除了大型燃气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供销差治理体系,大多数燃气公司没有建立供销差治理体系,也没有安排专人来负责管理,或即使安排了专人负责,但其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效果不明显。而实践中,大量的小型燃气公司也不具备留住专门的供销差治理人才,这个职责一般都是兼职,这主要看指定人员的学习能力和责任心。
二、计量检测检定资源紧张
最近,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不再收费,这使得燃气计量表具的定期检定工作更加难以推进。一些地方检验机构以计量表具登记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就暂停检定工作;或检定用时较收费时大大增长;或以检定能力不足,建议燃气公司将计量表具送到其他具有资质的非政府检验机构。即使燃气公司具备计量表具检测能力,但由于资质授权问题,也仅能作为内部控制供销差率而用,对外没有法定效力,在贸易结算方面可能会带来纠纷。
三、燃气公司缺乏相应的技术储备
燃气公司改革前,大多数都是事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健全(也是产生冗员的因素之一),较大型的燃气公司都有自己的计量检测力量。改革后,相关的支持业务都被剥离,有的把相关的资源(特别是资质)转让了,有的甚至弃之不用(资质不可避免失效),非常可惜。相关岗位的人员也被裁撤或转岗,技术储备流失殆尽。燃气公司更大程度上是作为一个重资产的贸易公司而存在,给人的感觉是一点没有技术含量。
要从根本上实现良好的供销差治理,就必须在管理和技术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强化内部管理
(一)健全供销差治理组织,成立相应的临时管理机构,制订供销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由各部门负责相应业务环节的供销差治理工作。
(二)在设计、施工和运营各环节规范计量表具选型、安装和工况管理,计量表具处于合理的计量范围和良好的工况。
(三)定期分析供销差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对不同季节、用户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出于人力成本的考虑,燃气公司要加大计量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实施“一人多岗多能”。
(五)要充分认识到,经过检定机构检验过的计量表具是合法的,但从计量准确性上并不能保证,燃气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检测技术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疑似不准确的计量表具。
二、借助外部技术
(一)和当地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合作,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利用其平台培养专业人才。
(二)计量表具供应商可以提供两种服务:授之以鱼和授之以渔。
授之以鱼,即向燃气公司提供计量表具维护和检测服务;授之以渔,即为燃气公司培养计量表具维护和检测专业人才,并可以协助建设检验实验室。
(三)一定区域内的燃气公司可以建立相互合作机制;燃气行业组织也要发挥作用,牵头组织相关燃气公司增加对检定机构的谈判能力,切实维护燃气公司应有的权益。
笔者认为,在未来政府部门和用户都会更加关注计量公平问题,政府部门是履行监管职责,而用户是基于权利意识。燃气公司对此应该做好管理和技术准备,以适应新的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