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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沈阳一用户燃气表漏气拒维修,还切断管线!其行为既不安全,已严重违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9  来源:博燃网  浏览次数:1034

为了确保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燃气公司会定期对燃气居民用户定期进行燃气入户安检。对检查存在的问题,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居民用户进行隐患消除和整改,居民用户也有义务配合燃气公司进行整改消除,确保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避免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因此,私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既违法,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起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一、新闻案例


 


 

燃气公司入户安检发现燃气表漏气,用户拒维修还切断管线


 

 

燃气公司安检员排查住户家中燃气表时发现泄漏


 


 

  据新浪网2018年3月28日报道:3月17日,沈阳和平区燃气公司安检人员在和平区三利和平湾小区在对一用户进行燃气居民用户例行安检时,发现该户隐藏在橱柜内的燃气表存在燃气漏气。并按照测量标准进行检测,漏气已经达到3档满格,漏气严重,特别是泄漏的燃气集聚在橱柜内,达到一定浓度极易发生燃气火灾爆炸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进行沟通协调后,燃气安检人员承诺为住户免费更换泄漏的燃气表后,但住户对泄漏的燃气表拒绝进行更换维修。燃气公司维修人员为防止燃气泄漏带来危险,将单元燃气主阀门关闭,并找到社区书记帮助协调住户同意维修。在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邻居、辖区民警多番劝告,该户居民始终拒绝配合维修。为了确保小区其他居民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只能选择绕开存在隐患的8楼住户引出管线为居民供气。就在施工前,3月22日,有居民发现家中燃气管线有被切割的声音。经过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后,居民发现切割燃气管线的声音就来自于8楼的住户,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居民选择了报警。最终在法律面前,8楼住户才同意对家中燃气设施进行维修。


 

  据沈阳市燃气集团法务部经理李郢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该住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新闻来源:新浪网进行整理)


 

二、案例剖析

 

  1、法律法规依据及处罚解析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和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2、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


 

  从本案例的新闻报道可知,燃气公司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定期对燃气居民用户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用户隐藏在橱柜内的燃气表存在严重的燃气漏气,特别是泄漏的燃气集聚在橱柜内,达到一定浓度,极易发生燃气火灾爆炸事故。在与该用户沟通协调后,燃气安检人员承诺为住户免费更换泄漏的燃气表,但该住户拒绝对泄漏的燃气表进行更换维修。为防止燃气泄漏带来危险,燃气公司维修人员为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将单元燃气主阀门关闭。同时为了确保小区其他居民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只能选择绕开存在隐患的8楼住户引出管线为居民供气,而为了私愤,该居民竟在在家中切割燃气管线,故意破坏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进一步的处罚。同时故意破坏和私自改装燃气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破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破坏和私改燃气设施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火灾事故,直接危害本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1)直接危害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为燃气设施输送的都是易燃易爆的介质,其存在的危险特性,当用户破坏、擅自改接改装的燃气设施时,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同时燃气设施改动后会破坏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导致室内缺氧,引发人员烟气中毒甚至发生爆炸危险,直接危害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影响燃气设施的维修维护


 

  用户擅自改装的燃气施,改变原有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如果出现意外,将无法及时关闭燃气阀门。而且有的用户私自将管道埋在墙内或瓷砖下,一旦出现漏气,抢修非常困难。同时,变更了燃气设施的原安装,对燃气公司的燃气检修和维护带来严重的影响,也增大了检修的风险。


 

  (3)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燃气设施都是公共配套的设施,燃气管网是相互连通和关联的,一旦因某一用户破坏和私改管线引发燃气事故,就有可能危及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三、安全警示:居民用户安检常见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各地方制定的《×××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而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实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因此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燃气公司会定期对燃气居民用户定期进行燃气入户安检,对检查存在的问题,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居民用户进行隐患消除和整改,居民用户也有义务配合燃气公司进行整改消除,确保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避免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燃气公司进行入户安检,居民用户安检常见的安全隐患有哪些?


 

  1、私自拆、装、移、改、破坏燃气管道等燃气设备设施。

        严禁居民用户私自拆、装、移、改、破坏燃气管道等燃气设备设施。


 

  2、装修时,为了美观,燃气管道暗埋、暗封。


 

  在进行装修时,严禁燃气管道暗埋、暗封,应明装。


 

  3、燃气胶管老化、破损、过长、穿门穿窗


 

  应选用燃气专用胶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长度不超过2米,胶管使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半至两年;胶管与管道、灶具连接应牢固,两端应打胶管卡子;建议安装不锈钢波纹软管来取代胶管。


 

  4、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


 

  建议用户使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老式红外线灶具、节能圈等,以免因燃烧不充分引起中毒;使用燃气时,需保持通风,有人照看。


 

  5、使用直排式热水器


 

  严禁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安装使用强排式或烟道式热水器,必须安装通向室外的排烟管。


 

  6、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燃气表下面住人、燃气表被遮盖或表旁堆放杂物、家用电器零线接到燃气管道上、个别用户私改管线等。


 

  7、毁损、覆盖、涂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毁损、覆盖、涂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8、存在“盗气”违法行为。


 

  严禁“盗气”。


 

  9、灶前开关(火嘴)使用后不关闭


 

  用气完毕后要同时关闭灶前开关(火嘴)和灶具开关;当灶前开关无法关闭时,应及时拨打燃气专线,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附件:《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小结


 


 

总之,然气用户不能受利益驱使,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燃气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等破坏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些破坏燃气设备设施的行为既违法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燃气用户,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各地方制定的《×××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而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实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因此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燃气公司会定期对燃气居民用户定期进行燃气入户安检,对检查存在的问题,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居民用户进行隐患消除和整改,居民用户也有义务配合燃气公司进行整改消除,确保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避免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正确安全使用燃气,主动配合燃气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发现偷盗燃气或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等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4】新闻案例来源于:新浪网;

【5】《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来源于百度文库,版权属原作者;

【6】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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