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办负责人王平解释,这一章主要讲了四方面内容,一是如何将燃气经营的安全管理实现分级化管理,纳入社区管理体系;二是明确了燃气企业在燃气经营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用户在普通的燃气经营过程中应该注意不能有哪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四是瓶装燃气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不能产生哪些违法经营行为。
《办法》第12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对单位用户用气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普通居民用户一年必须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还特别注意了特殊的群体,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比较差的特殊群体,要求燃气企业要进行重点关注。《办法》中还规定,对出租房屋和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智障和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监控的燃气用户,用气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另外,《办法》中还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日常安全服务该承担的责任和要做的工作,比如在第13条里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要建立燃气用户信息档案,这个信息档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燃气用户基础信息和是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一些必要信息,如燃气具、燃气设施等基础信息。
据王平介绍,在这一章的第17条明确规定,如果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了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该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如发现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该下达法定的整改意见书,要求用户进行整改;对于用户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采取停气措施。
第18条对哪些行为是危害燃气设施和燃气经营的安全隐患行为做出了规定。这些重大的行为在履行了报批程序后是可以进行停气处置的。这里面列出了六类重大行为:一是燃气用户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行为能力,经与监护人协商无法通过其他措施保证安全用气的;二是超过一年无法入户开展安全检查的;三是对拒不配合入户安全检查,或者长期无人居住、因联系不到业主无法入户检查的;四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拒不整改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是因燃气用户私搭滥建,燃气管线被占压,妨害公共安全的;六是其他需采取临时停气措施保障公共安全的。
第19条主要关注了瓶装燃气的使用。现在,我市瓶装燃气主要集中在液化石油气,在呼和浩特地区,对液化石油气的使用仍将长期存在,用户的数量虽然不是供气的主体,但用户的量还是不少,对于瓶装燃气的管理,第19条基本上确定了瓶装燃气的管理重点就是强化钢瓶的管理。要求钢瓶的管理必须要实行档案化管理、登记化管理和台账式管理。另外规定了使用瓶装燃气禁止从事的一些行为,在第21条、22条中有详细规定,如,禁止擅自改造翻新报废燃气钢瓶;禁止将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燃气钢瓶流入社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钢瓶间倒装燃气,或者从槽车直接充装燃气钢瓶,不得倾倒燃气钢瓶残液,不得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