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燃气设施保护管理,保障镇域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下发此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燃气设施的建设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管道设施施工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燃气设施应急救援抢险工程除外)。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管线长度超过3公里的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造价在100万元以下且管线长度不超过3公里的燃气管道设施,建设管理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在安装计量表时,必须安装远传智能计量表;逐步改造更换已安装的非智能计量表。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设施安装区域管理
为切实解决我镇非集镇规划区的农村区域村民的天然气供应需求,避免燃气企业资源浪费,确保镇域内燃气设施安装及供气安全。根据镇党委、政府的研究决定,同意暂按各自划定区域安装建设,最终以上级政府批复为准。
三、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运营安全保护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有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设备;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建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设备和物资,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按照《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相关要求,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价工作,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管道设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遇到自然灾害可能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时,必须及时对管道设施和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巡查、检查、维护,并建立巡查、维护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设施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新,对停止运行或报废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事燃气管道设施的维修、保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按年度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或拆卸等方式损坏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阀门;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不得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动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深根植物以及实施爆破作业。
(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设施范围内易发生地面沉降、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或者燃气管道设施易遭受车辆或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相应特殊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大监管力度。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并在开工前15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与建设单位协商保护方案,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协调处理。
(五)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燃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应急预案处置要求,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终端设施安全管理
(一)燃气管道终端设施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每两年1次)对居民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指导帮助.
(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接驳燃气管道设施;不得在室内暗埋燃气管线;不得在地下封闭空间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五、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分工合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龙车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是本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全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并负责全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协调督促各村(社区)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村(社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各村(社区)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行业管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和措施等。
2.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参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做好本辖区内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
3.督促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燃气行业安全;
4.积极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燃气事故抢修和事故调查工作。
6.协助相关单位查处本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运行、保护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本辖区内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有义务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对于破坏、盗窃燃气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