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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燃气行业办事公开目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1  浏览次数:1060

一、燃气行业主管管理部门政务信息公开

(一)法规、政策、标准、规划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5、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6、燃气发展规划摘要
7、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
8、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公开方式: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告栏或者网站发布。
(二)行业管理信息
1、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每月公布一次。
2、行政处罚决定。每季度公布一次。
3、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结果,整改通知及整改落实情况。每次检查均公布。
公开方式: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告栏或者网站发布。
(三)投诉处理
1、行业服务投诉电话。
2、燃气用户就服务等事项的投诉,应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公开方式:在行业主管部门公告栏或者网站发布。
(四)政务公开保障措施
1、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规定。
2、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的规定。
公开方式: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告栏或者网站发布。
 
二、燃气行业企业服务信息公开
(一)向用户履行的主要法定义务  
1、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
2、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义务。
3、燃气经营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每年检查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和管道燃气停气提前48小时预告(紧急事故除外)的义务。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二)燃气质量、计量和服务收费标准  
1、燃气质量标准:
(1)天然气、液化气、人工煤气、液化气混空气的气质标准。
(2)管道燃气供应压力标准。
(3)燃气加臭标准。
2、燃气计量标准:
(1)液化气钢瓶灌装质量标准。
(2)燃气计量表强制检定标准。
3、液化气钢瓶强制检测、报废时间标准。
4、服务收费标准:
(1)燃气销售价格。
(2)液化气钢瓶押金标准。
(3)液化气送气上门服务收费标准。
(4)用户管道安装、拆除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三)服务事项程序、条件、时限
1、发展用户 
(1)发展用户的格式合同。
(2)发展用户的程序。
(3)燃气用户办事指南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2、抄表收费  
(1)抄表、收费的时间规定。
(2)抄表及时、准确;及时送达抄表收费单,按规定标准计价收费;委托银行代收气费,方便用户缴费;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费用的,企业应及时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提出的抄收咨询,及时答复。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3、安装维修 
(1)报修按约定时间上门服务,做到约期不误。
(2)服务前应向用户出示服务收费标准。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4、抢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提醒用户采取关闭燃气阀门、自然通风等应急措施,并于接报后2小时内上门抢修处理。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5、停供预告
因维修或者工程施工需停气(降压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停气(降压供气)时间和恢复正常供气时间;因突发事故需立即停气(降压供气)的,应当立即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并告知预计恢复正常供气时间。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6、服务热线:
(1)企业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2)企业服务热线负责接受用户咨询、预约服务、故障报修、事故报警,做到记录完整,并及时转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用户。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四)社会服务承诺制
1、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特点和企业实际,向社会做出保证供气、用户发展、维修服务、抄表收费、停气预告、施工现场管理、服务热线、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服务承诺。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不得低于行业服务规范要求。
2、企业违诺对用户的道歉。
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五)保障措施  
1、企业的投诉电话和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2、首问负责制。建立首问负责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交经办部门(人)办理,并全程跟踪服务。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认真负责地做好答复、解释或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或延误。
3、投诉处理。企业对用户的投诉,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咨询(投诉)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作出解释。如投诉人对企业处理不满意的,企业应告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联系方式。
公开方式:公开方式:在企业公告栏、网站及服务窗口发布。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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