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工作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号)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不再征收煤炭、石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需对欠缴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清理和追缴。2015年4月30日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贵安新区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本辖区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清理和追缴情况进行上报。同时,要继续做好其他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工作,由采矿权人直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入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银行金库,坚决杜绝截留、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发生。
近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