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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新规 燃气器具不得超期使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1  浏览次数:1035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实施。届时,停气需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燃气表更换,企业买单。
      用户不应使用超期燃气器具和连接管,加气站违规加气罚款至少1万元。
      1月16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条例具体内容,按照要求燃气供应按照优先满足居民生活、冬季供暖需求。
      擅自停气,至少罚款1万
      条例中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供气安全措施;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紧急措施。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用户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反之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燃气表更换,企业买单
      条例还明确了管道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管道燃气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软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指导服务,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比如说,燃气表的更换。
      每年至少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提前5日告知用户,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上门服务、安全检查时,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加气站向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储气瓶加气或者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装置加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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