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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涉及煤炭原油和天然气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5  浏览次数:1017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涉及煤炭、原油和天然气收费基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规定,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继续对大庆地区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具体征收办法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7〕1号)规定执行。
      二、取消地方政府或部门向煤炭企业征收的塌陷补偿费、专盯费、质量标准化经费和其他未经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立并强制征收的,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性质的收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未按国家规定而按照煤炭产量或销量向煤炭企业征收的育林基金。各地应停止以公路修建等名义向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三、各地要规范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收取和统筹使用安全费。
      四、各地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严格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收取的规定,坚决纠正有关单位不服务强制收取综合物流费等行为,不得将矿山抢险救护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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