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结合浙江省气源结构及价格情况,自12月15日起,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高压管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除居民用气外调整为每立方米3.37元,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2.42元执行;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27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36元。
通知指出,各地在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除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外,各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尽可能少提或不提。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出租车的运输价格。
据悉,杭州市物价局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出台具体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