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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次数:1230
     □记者边城雨通讯员姚震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城管局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获悉,新《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随着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燃气设备数量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及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已不适应发展需要,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今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新条例。

    据市城管局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对于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划定,也更具操作性。其中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90日以上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至少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通过电视、网络、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媒介及时告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恢复供气时,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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