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 修路需同步设计燃气管网管位
新颁布的《条例》是对原有的《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增加了“规划建设”方面的内容。《条例》规定,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要求需要建设燃气设施但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同时,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同步设计市政燃气管网管位;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集中监控】 用户端装探头,以监测是否有燃气泄露
为保障商贸、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住宅安全使用燃气,《条例》中表示,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类设施在用户端有探头,通过有线或无线装置传输到建设单位所设置的集中监控中心,以监测是否有燃气泄漏等安全问题出现。该条款具有强制约束力,未达到要求的建筑,燃气设施不可投入使用。
【安全检查】 居民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免费安检1次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负有定期免费安全检查的义务。由于燃气用户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常因设施老化陈旧、更新不及时、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及其零配件等原因,造成用气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条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2年至少为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单位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谁来监管】 首次明确区政府监管职责
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区人民政府的职责。随着城市规模和燃气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仅靠个别部门管理和企业自律,无法做到无缝监管。“《条例》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监管主体,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一同,形成社会化管理网络,从而逐渐消除燃气监管死角。”
【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企业无许可证,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还对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了界定,尤其关注燃气经营活动资质等问题,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否则最高可罚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