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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7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7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拟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2亿元之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6月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5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19)。

  2014年8月26日,中油金鸿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4]CP316号),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中油金鸿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2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中油金鸿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中油金鸿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中油金鸿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中油金鸿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

  六、中油金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七、中油金鸿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八、中油金鸿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九、中油金鸿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特此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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