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开出的“2018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北京热科基业热力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2万元。
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昌平区环保局于2018年3月16日对北京热科基业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于辛家园小区内的经营地址从事小区供暖,建有5台2吨燃气锅炉。昌平区环保局对2017年投入使用型号为WNS1.4-1.0/95/70-Q的4号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为116mg/m3, 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表1中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为30mg/m3的排放限值。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昌平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