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面提到的,压货对于厂商和渠道都是来讲均存在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样,价格保护对于厂商和分销商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总的来讲,价格保护对于厂商的积极作用更多一些。价保除了可以提高厂商的市场占有率之外,还具有两个作用:
一个作用是提升市场反应速度。中国地域广阔,市场不仅大,而且各地之间市场状况千差万别。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掌控全国市场,多数厂商是依靠各个区域的分销商来控制当地市场的。某些重点区域市场往往成为竞争对手之间的博杀战场。由于各区域市场与企业间在地理位置上存在一定的距离,势必影响回击竞争对手挑战(价格战是最据代表性的挑战之一)的速度。如果反应速度过慢,一步慢步步慢,厂商会在该区域市场受到竞争对手的强力冲击,有可能导致这家企业最终从这个区域市场中被迫退出。与厂商相比,各地分销商的反应速度则要快出许多。他们会根据当地的市场状况,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迎接挑战。不可否认的是,渠道为了迎接这种挑战将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没有厂商的支持,经销商凭借自己的实力很难应对。价格保护就成为对各地分销商最好的补偿之一。
另一个作用是价格保护是厂商对核心渠道(或称之为忠实追随者)的一种变相奖励方式。对于渠道商来说,价格保护是他们隐性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销售之前,经销商基本上都对该产品有一个市场预估,对未来所获利润有一期望值。因价格保护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能否获得厂商的价保补偿,就是获得了经济补偿,这部分收入到底有多大,这些问题对于经销商来讲都是一个未知数。因此,经销商根本不敢也不可能把这部分收入纳入到利润预估范围之内。虽然价保收入具有不可预估性,但是对于经销商来讲,这部分收入却不容忽视。如果经销商对上游厂商渠道、市场政策研究得比较透彻,就有可能因为享受价格保护政策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正如某经销商所说:“因价格保护获利的状况已经大不如前了。以前我们因价格保护所获利润可以占到整体利润的20%,现在这个份额下降很多,只占到了5%。”这也正是渠道积极向厂家争取获得价格保护的源动力所在。也正是基于相同的原因,价格保护也成为了厂商手中的“胡萝卜”,利用它来对那些忠于自己的渠道伙伴进行变相奖励。
价格保护在起到了保护渠道作用的同时,还成为了厂商反击对手、激励忠实追随者的工具,这导致了价格保护条款既有可能在代理商进货合同中以明示的形式列出,也有可能在厂商于渠道、总代理与二级渠道伙伴之间,关于价格保护问题形成一种默契。后者只有核心渠道才能接触与了解。 来源:睿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