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义务对用户燃气设施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要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未定期进行上述检查的,将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仪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供气企业提出检定要求。经检定的燃气计量仪表,其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检定费用,并无偿给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仪表,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对误差补偿等协商不成的,用户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对欠费用户停气的,应于用户交纳燃气费24小时内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或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